補辦養老保險人員范圍確定
文件規定,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三權在縣”城鎮老集體企業和城鎮新辦合格集體企業中,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的原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招(錄)用的固定職工,現正享受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的人員納入補保范圍。
補保按照職工自愿參保原則,個人不愿參保的,仍按原規定執行,補保實行個人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首次養老金待遇一次核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等原則。
最低補繳費不得少于1萬元
符合補繳費條件人員采取一次性補繳費方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標準為3萬元,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額予以逐歲遞減,每增一周歲遞減1000元(不滿1周歲部分不予遞減),但最低繳費不得少于1萬元。補繳費后,社保機構將為補保人員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額度為8600元,其中補繳費額每遞減1000元,個人賬戶規模相應遞減300元。
補辦養老保險后,將按規定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根據計發規定,補保人員首次養老金待遇核定標準為540元/月,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從個人賬戶中劃撥1/120。補保人員參保后,補參保當年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今后可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補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仍有結余的,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屬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辦理次月起可按月領養老金
符合補保條件的人員,職工本人應向所在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核,復核確認的,集中辦理參保補繳費和養老金發放手續。個人繳費后,由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到合肥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合肥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根據勞動保障信息系統中的個人信息資料及繳費情況,從繳清養老保險費并辦理發放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合肥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員說,此次補辦養老保險政策的出臺主要是為更好地解決合肥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年老后的生活保障問題,目前這一群體按照政策享受基本生活費保障,市區標準為每人260元/月,補保后,原來按相關文件規定享受的生活費、補助費等待遇,將不再享受。(信息來源:新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