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9年01月05日]
關于印發發展黨員票決制、預審制、
責任追究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皖組字〔2008〕27號
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
現將《安徽省發展黨員票決制試行辦法》、《安徽省發展黨員預審制試行辦法》、《安徽省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各地要加強對發展黨員票決制、預審制、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的督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試行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三項工作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2008年9月5日
安徽省發展黨員票決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完善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提高發展黨員工作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試行)》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19號)等有關規定,建立發展黨員票決制并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經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擬提交黨支部大會討論、表決能否接收為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
2、預備期或延長預備期已滿,擬提交黨支部大會討論、表決能否轉正的預備黨員。
第三條 方法步驟
(一)會前準備
在召開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前,黨支部要準備好每個發展對象的基本情況、培養考察和培訓情況、政審情況、上級黨委審查意見、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公示情況等有關材料;預備黨員轉正的,應準備好預備期間的表現,考察、公示情況等有關材料。
(二)票決程序
支部大會研究吸收預備黨員的票決程序:
1、由支部大會主持人宣布大會的主要議題和程序。
2、發展對象向大會匯報自己對黨的認識,介紹本人履歷、家庭主要成員和社會關系以及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等。
3、入黨介紹人介紹對發展對象的培養考察的情況,并對其能否入黨、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黨組織表明態度。
4、支委會報告對發展對象政審、培訓、預審,以及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等情況。
5、黨員醞釀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未到會黨員的書面意見由支委在大會上宣讀。發展對象對黨員提出的意見表明態度。
6、通過監票人和計票人,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7、宣布表決結果。
8、通過是否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
支部大會研究預備黨員轉正的票決程序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三)票決辦法
1、參加會議的黨員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才能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表決。
2、填票確有困難的黨員,可委托他人或由黨支部指定專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寫。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應于會前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并統計在票數內。
3、投票人對同一票決對象,只能選擇“同意”、“不同意”或“棄權”一種意愿。對同一票決對象表達兩種以上意愿的視為無效票。不表達意愿的視為棄權。
4、被表決對象獲得贊成票超過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支部大會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或轉正的決議。
5、對黨支部大會表決通過的票決對象的有關材料,按規定上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安徽省發展黨員預審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規范發展黨員工作程序,保證發展黨員工作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19號)等有關規定,建立發展黨員預審制并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預審對象
經一年以上教育、培養和考察,擬提交黨支部大會討論、表決能否接收為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
第三條 預審內容
(一)入黨申請書、個人履歷和思想匯報材料;
(二)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
(三)參加黨的知識學習與培訓情況;
(四)政治審查材料;
(五)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情況,公示情況;
(六)基層黨組織需要進行預審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預審辦法
1、黨支部將擬發展對象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基層黨委審查(設黨總支的,黨總支應簽署審查意見;村級黨委、社區黨委、新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委必須報上一級黨委審查)。
2、基層黨委對支部上報材料進行嚴格把關,審查所報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并在收到上報材料的 1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并及時反饋。
3、對統戰部門聯系的黨外代表人士、私營企業主、重新入黨人員等,須在基層黨委預審的基礎上,根據文件規定報送相關黨委組織部門審查。
第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安徽省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落實發展黨員工作責任,嚴肅發展黨員工作紀律,保證發展黨員質量和黨員隊伍的先進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2004〕19號)等有關規定,建立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責任追究對象
主要是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負有責任的基層黨(工)委、黨支部(總支)及其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聯系人、發展對象考察人、入黨介紹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三條 責任追究范圍
1、培養不力的責任。對因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聯系人、發展對象考察人和入黨介紹人不做培養工作或工作不細致、不及時,沒有如實向黨組織匯報情況,致使發展黨員工作出現失誤的,追究基層黨支部(總支)及培養聯系人、考察人、介紹人的責任。
2、審查不嚴的責任。對基層黨支部(總支)不按發展黨員工作程序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接收預備黨員或辦理預備黨員轉正,政審不嚴格、材料不齊全,甚至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基層黨支部(總支)及其組織委員、書記的責任。
3、不按規定進行審批的責任。對基層黨(工)委審批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發展黨員,沒有按照規定及時召開黨 (工)委會研究審批的,追究黨(工)委及其組織委員(組織員)、分管副書記、書記的責任。
4、長期不發展黨員的責任。黨的基層組織及其負責人沒有將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黨建工作責任制,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要追究黨組織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 責任追究處理
1、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違紀違規的黨組織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理,并進行黨內通報。對出現嚴重問題又不能及時糾正的基層黨組織,上級黨組織要派人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進行組織整頓。
2、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構成違紀違規的責任人,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尚不構成違紀違規,但問題比較嚴重的責任人,要采取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被追究責任的基層黨組織和個人,取消當年黨內評先、評優的資格。
4、對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并在支部(總支)大會上公布處理結果。
5、發展黨員工作責任的追究按黨組織隸屬關系進行。對負有責任的黨員由所在黨組織進行追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或黨組織負責人由上級黨組織進行追究。
第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