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委組織部,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各高等院校黨委:
現將《安徽省選聘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安 徽 省 教 育 廳
安 徽 省 財 政 廳
2009年2月25 日
安徽省選聘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我省村級任職,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意見(試行)》(組通字[2008]18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33號)和《安徽省選聘生管理暫行辦法》(皖組字[2008]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選聘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
(二)已與縣級組織部門簽訂聘任協議, 且在村任職2年以上(含2年)的;
(三)聘任期間,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等次的。
第三條 對享受代償政策的選聘生,采取分兩期代償資助的辦法。在任期滿兩年后代償資助貸款本金的60%,任期滿三年后代償資助貸款本金的40%和全部個人自付利息。代償資助總額以選聘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個人自付利息為限。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
第四條 代償資助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選聘生于任職第二年年度工作考核后,及時向其任職村所在的縣(市、區)選聘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附后,一式三份)和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證明材料(貸款合同、還款協議和還款付息憑據)原件及復印件等。
(二)資格審查。縣(市、區)選聘辦根據《聘任協議》、年度考核情況和個人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和相關材料報各市選聘辦進行復審、匯總。
(三)組織審批。各市選聘辦將復審結果和匯總材料報省選聘辦,由省選聘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并向市選聘辦反饋審批結果。
(四)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根據審批總額,將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撥付到省選聘辦,再通過縣級選聘辦,將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直接打入選聘生個人賬號,并及時通知選聘生本人。
第五條 選聘生在村任職期間,被辭退或解聘的,自辭退或解聘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對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職的選聘生,省財政已代償的資金不再追回,國家助學貸款余額及利息由本人自付。
第六條 選聘生在村任職三年內,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離職的,由所在地選聘辦向省選聘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申請,經省選聘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研究同意后,保留其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仍按本辦法代償其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選聘生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本人已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仍享受代償資助政策。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選聘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