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委組織部,市屬各單位黨委(黨工委):
現將省委組織部《關于轉發中組部組織局〈關于做好黨費自查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地各部門要對照通知要求,結合貫徹我部《關于轉發〈關于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自查的通知〉的通知》(合組[2009]36號)精神,切實進一步做好黨費自查有關工作,自查報告可與合組[2009]36號文件規定結合起來上報。
中共合肥市委組織部組織綜合處
2009年3月9日
關于轉發中組部組織局《關于做好黨費自查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組干處、省國資委組宣處:
現將中央組織部組織局2009年3月4日《關于做好黨費自查有關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地各部門要對照組織局通知要求,結合貫徹我部《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于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自查的通知〉的通知》(皖組電明字[2009]17號)精神,切實進一步做好黨費自查有關工作。要按照中央組織部的要求,重點核定各級黨政機關黨員領導干部交納黨費的基數、比例和數額;認真核算實行年薪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應交黨費數額;注意做好律師、注冊會計師、私人企業主、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等人員中的黨員黨費交納基數的核定情況。在此基礎上,督促他們自覺、按時、足額交納黨費。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抓好所屬黨組織及時、足額上交黨費工作。對于沒有按照規定比例交足黨費的黨組織,要限期他們盡快補足補齊。省委組織部也將適時對各地各部門上交黨費情況進行通報。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組織指導處
2009年3月6日
關于做好黨費自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黨員管理處(組織處),中央直屬機關工委組織部綜合處,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二處,國資委黨建局黨管處,鐵路部政治部組織部組織處,民航局黨委組織部組織處,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組織處:
近日,我部印發了《關于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自查的通知》(組電明字[2009]9號)。為了切實搞好這次黨費自查,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方案。要對本地區本系統(部門)所屬黨組織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摸底,在基本了解面上情況的基礎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自查措施。要組織本地區本系統(部門)負責黨費工作的同志認真學習黨費工作文件,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提高做好黨費自查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指導所屬黨組織有針對性地全面開展自查,務求取得實效。
二、突出各級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重點。要積極向黨員領導干部宣傳《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使他們了解交納黨費的基數、比例等有關要求,強化自覺按規定交納黨費的意識。要指導本地區本系統(部門)所屬黨組織黨費工作人員,協調財務部門,按照黨費收繳規定的有關要求,核算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交納黨費的基數、比例和數額并告知本人,使他們知曉自己每月應交納黨費的具體數額。
對黨政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要重點核定職務工資、職級工資、津貼補貼組成的黨費交納基數。
對實行年薪制的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以每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稅后)為黨費交納基數的規定,核算出應交黨費的數額。比如,某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干部年薪(稅后)為30萬元,其中,基本薪酬為每月8000元,與績效掛鉤的薪酬為20.40萬元。按黨費收繳規定,該黨員1-11月份應按1.5%的比例交納黨費,每月交納黨費120元;12月份兌現與績效掛鉤那部分薪酬20.4萬元,加上按月領取的基本薪酬8000元,共領取21.2萬元,應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4240元。
對實行年薪制的黨員領導干部,本單位財務人員按規定核算出黨員應交納的黨費數額后,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的同時,要告知本單位黨費工作人員。
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黨費收繳規定,重點核定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組成的黨費交納基數。
自查工作中,要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按時、足額交納黨費,以帶頭交納黨費的模范行動為廣大黨員作出表率。
三、注意做好律師、注冊會計師、私人企業主、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等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核查工作。要進一步組織他們學習黨費收繳的有關規定,使他們認識到能否自覺、主動交納黨費,是衡量他們黨員意識、黨性強弱的一個重要標志,并教育引導他們自覺、主動地申報月平均收入,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向黨組織交納黨費。
四、認真對黨費自查工作進行總結。自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形成黨費自查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黨費自查工作的基本情況,黨費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和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改進黨費工作的意見建議等。對黨費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工作性的,要及時整改和解決;屬于政策性的,要及時向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盡快研究解決;屬于違反黨費工作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堅決維護黨費工作的嚴肅性。
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局
20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