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
包河區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管理工作 暫 行 規 定 為加強全區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的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信息庫在黨建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指導思想 第一條 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管理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要求,緊緊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黨的先進性建設和組織工作的中心任務,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按照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以應用為目的,以服務為核心,以管理為保障,為全面加強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信息服務,不斷提高組織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二條 區委組織部負責領導和指導全區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三條 各鎮、街道黨(工)委、區直機關工委、各系統黨(工)委及其所屬黨總支(支部)要發揮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保證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各鎮、街道黨(工)委、區直機關工委、各系統黨(工)委及其所屬黨總支(支部)要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條 各鎮、街道黨(工)委、區直機關工委、各系統黨(工)委負責對所屬黨總支(支部)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建設的組織、指導工作,制定、落實信息庫管理維護、管理員培訓等制度。各基層建庫黨(工)委所屬的黨總支(支部)負責采集、報送工作,做好信息數據的變更、維護、上報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六條 各鎮、街道黨(工)委、區直機關工委、各系統黨(工)委要設立信息庫管理員1名,各基層建庫黨(工)委所屬的黨總支(支部)要設立信息員1名。 第七條 信息庫管理員應由政治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細心、熟悉黨內統計工作、具有較好的計算機操作技能和網絡知識的人員擔任。信息員一般由黨總支(支部)組織委員擔任。 第八條 信息庫管理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須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并在半年內負責培訓接替人員,繼續協助做好信息庫建設工作。 第四章 信息維護 第九條 信息員負責收集、整理黨組織和黨員信息數據變化情況,實時將發生變化的黨組織、黨員、申請入黨人員信息報上級黨(工)委信息庫管理員。信息庫管理員負責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的維護工作。 第十條 各黨總支(支部)每個季度首月5日前向上級黨(工)委報送黨組織和黨員信息數據。 第十一條 各鎮、街道黨(工)委、區直機關工委、各系統黨(工)委每個季度首月10日前向區委組織部報送黨組織和黨員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信息庫管理員報送黨組織和黨員信息數據,須用專用移動硬盤(U盤),不得通過非密級網絡報送。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十三條 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建庫單位必須配備相對固定的計算機和專用的移動硬盤(U盤),并安排專(兼)職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數據更新維護后,各基層建庫黨(工)委要及時備份存檔,至少備份三份,其中紙質一份,移動硬盤(U盤)和微機硬盤中各備份一份。 第十五條 嚴禁將裝有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的計算機與國際互聯網等非密級網絡聯接,不得在非密級網絡上傳遞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對違反操作規定,造成信息庫損壞或系統癱瘓等嚴重問題,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不得在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專用計算機內存儲來源不明的文件,不得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來源不明的軟盤、光盤、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介質,以防感染計算機病毒。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數據庫保密制度,任何個人不得隨意將信息數據向外界泄露。數據庫管理員工作時使用的軟盤、光盤、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介質,不得隨意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八條 黨組織和黨員信息庫軟件系統應設置安全密碼。管理員應定期更換密碼。信息庫管理員調離時,須認真辦理信息庫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