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黨組織。新社會組織中專職工作人員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可與同一業務主管單位所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聯合建立黨支部。尚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新社會組織,上級黨組織要通過選派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員等形式,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通知要求調整充實黨組織領導班子。切實選好配強社會團體、基金會秘書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把黨性強、業務精、熱愛黨務工作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秘書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骨干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中的黨員,選拔到黨組織負責人崗位上來。領導班子主要成員出缺的,要抓緊配齊。對不勝任工作的黨組織負責人要及時調整。
通知強調要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新社會組織已建立黨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中的黨員要及時轉移正式組織關系;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理事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其他在新社會組織中工作6個月以上的兼職工作人員中的黨員,要及時轉移臨時組織關系;新社會組織黨員組織關系理順后,仍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黨員的正式組織關系或臨時組織關系應轉移到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或新社會組織黨(工)委。
通知要求積極穩妥地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要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發展黨員,把工作重點放在規模較大、人數較多、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新社會組織。
通知強調要保障必要的經費和活動場所。要嚴格管理和使用好上級黨委劃撥的經費,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對所屬的新社會組織黨組織要撥付一定的活動經費。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10:19:48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