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這次集中出臺四項監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4個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范圍,都置于嚴格的監督之下。二是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范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四是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不僅要看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干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這對于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監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預防功能,這四項監督制度在發揮警示和預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這四項監督制度充分體現了這一要求。《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使各類相關人員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制定和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不僅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
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是一個重要環節,《責任追究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責任追究的實際情況,《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也要追究責任。
問:發現干部“帶病提拔”如何追究選人用人責任?
答:少數干部“帶病提拔”,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帶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帶病提拔”的干部問題隱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沒有發現;有的則是由于選拔任用工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為切實防止干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定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是如何把握和規定的?
答:鑒于選人用人中的違規失責問題危害更大、影響更壞,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堅持了從嚴的原則。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影響期。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規定這12種報告事項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其中有些是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有些是容易讓干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12種報告事項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干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5種情況;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況。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以有效地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范用人上違規現象發生。
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么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于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發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么樣的影響?
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干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問:離任檢查發現嚴重違規用人問題如何處理?
答: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2010年4月13日8:41:20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