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委組織部,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
現將《合肥市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中共合肥市委組織部
2010年6月1日
合肥市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進一步擴大民主,完善考核,加強監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誤,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的通知》(中辦發[2009]4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是指將黨委集體研究擬提拔任用干部(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平級轉任重要領導崗位以及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干部的有關情況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公布,廣泛聽取干部群眾對公示對象的反映,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條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必須全面、嚴格地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認真做好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任職前公示的順利實施。
第四條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具體實施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第五條公示對象: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平級轉任重要領導崗位以及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干部,都應當實行任職前公示。
第六條公示內容:主要是擬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人選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別、籍貫、學歷、政治面貌、現任職務、擬任(提名)職級或者職務等基本情況。
第七條公示范圍:擬提拔任職的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應當面向社會公示;機關部門或者單位的中層干部擬提任上一級領導職務時,可以在現工作部門、單位、系統內進行公示,也可以根據崗位情況在更大范圍內征求干部群眾意見;易地交流提拔任職的干部,一般在其原工作地進行公示。
第八條公示方式主要有:
(一)通過新聞媒介(包括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和網絡媒體等發布公告;
(二)在公示對象的工作部門、工作單位所在地張貼公告;
(三)以文件形式發出公示通知并通過有關會議公開傳達
以上公示方式,可單獨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原則上,凡是具備條件的,都應通過新聞、網絡媒介等發布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
第九條公示期限:一般為7—15天,需要延長時間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條公示程序:
(一)黨委集體研究干部選拔任用方案并決定擬提拔任用(提名)人選;
(二)黨委組織部門根據黨委決定,發布公示通知或者公告;
(三)以黨委組織部門為主受理干部群眾的反映,組織調查核實,核實結論向黨委報告,并向署名或者當面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反饋;
(四)黨委根據對所反映情況和問題調查核實的結論,決定是否實施對干部的任用。
第十一條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黨委組織部門反映公示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存在的問題。反映情況和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捏造事實,誣陷他人。
(二)公示對象應當正確對待公示,自覺接受單位和干部群眾的監督,積極配合組織查明情況,不得阻撓、刁難干部群眾反映情況和問題,更不準打擊報復。
(三)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實行公示制過程中,應當注意調動干部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尤其要注意保護敢于反映真實情況的干部群眾。
第十二條對公示中干部群眾所反映問題的調查與處理:
(一)黨委組織部門受理干部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對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歸納整理,登記建檔,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對干部群眾反映但組織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已經掌握或者作出結論的問題,如果沒有新的內容和線索,一般不再予以調查;對干部群眾反映的線索清晰、內容具體但組織上沒有掌握的新情況,一般由組織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干部群眾舉報的重大問題,由組織部門會同紀檢機關(監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要切實做到重事實、重證據,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作出正式結論前由于問題擴散對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響。
(三)對干部群眾無不良反映,或者反映的問題屬于一般性缺點、錯誤,不影響任用,或者所反映問題查無實據的,由黨委按照原計劃辦理任職手續;對干部群眾反映公示對象在政治立場、思想品質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經黨委復議后不予任用,對其中涉及到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核實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區)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其他干部的任職前公示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合肥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組織部